托运企业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2007-05-11 08:25:21 来源:   网友评论 字体:[ ]~我要投稿!

——现代物流企业风险评析与防范技巧系列之一

作者:陈 宇

现代物流业的服务性质是多功能综合性的。与传统物流业相比,现代物流业随其责任范围的加大,面临的合同风险也大得多。因此,签订合同,防范合同风险,显得更为重要。物流企业既可以是承运人,也可能是托运人,经­营中往往两种身份兼而有之。因此,本文仅从企业作为托运企业角度出发,论及其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并就相关防范技巧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风险评析

物流的基础是运输,因此托运企业的合同风险首先并主要表现为运输合同的法律风险。所谓的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按照托运人要求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因此,其风险就在于承运人能否按时、安全、准确的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而在这一运输期间托运人无法掌控,极为容易产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或货物无法及时到港(站)被拒收而导致货值减损等等。货物运输中发生以上意外,往往在于承运人一方,但这并不意味着托运一方就没有风险。承运人一般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而导致托运人陷于被动、错误的与之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此外,承运人利用一些含糊的空泛的免责条款进行免责设定。因此由于信息不对称,托运人在承运人面前完全处于不利地位,法律风险大。

具体来说,对托运人而言,这种运输合同的风险存在多种形式,主要有下面几种:

1 迟延交货面临多方索赔

一般说来,交货迟延属于合同法上的瑕疵履行。这种瑕疵履行导致托运人有可能两面受敌:一是被承运人按约索付违约金。二是货物被退载、收货人拒收货物而产生货损、货值减损被货主索赔。而作为托运企业,在整个涉及多环节多方运输过程中又极为容易迟延交货而遭受巨额索赔,陷入繁缛的诉讼、谈判或其他纠纷当中。

2 错报货物、货物包装缺陷导致侵权(或违约)赔偿之责

托运人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物品,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爆炸、腐蚀等事故,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托运方由于货物包装缺陷(所谓包装缺陷,是指货物的包装加固程度和方式不符合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货物的包装材料质地不良、强度不够等瑕疵)产生破坏,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死亡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承运人会在合同中会约定此种情形,使得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竞合,承运人可以自由抉择主张侵权赔偿还是违约赔偿。

3 货物短缺、特殊货物交付瑕疵的法律后果

在托运人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包装完好无异状时,应由托运人赔偿收货人的损失。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的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人应向承运人偿付卸车、保管费及违约金。

4 承运人无运输能力而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工具不适航导致货物受损的法律后果

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托运人已知其无运输能力就有可能考虑其他方案。但在被承运人欺诈的情况下,其个人计划会受影响,其预期利益往往难以实现。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运输部门赔偿托运人损失时,一般只承担实际损失,即直接损失,同时还需要托运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直接损失的具体数额。这样对托运人保护特别不利,托运人应对承运人的这种行为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

此外,所谓运输工具的状态不适合运输,是指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在性能上处于不合理不安全的状态,已不能或将不能够安全完成运送。如承运人用已报废的运输工具为托运人承运货物,或运输工具虽尚未报废,但机件严重损坏尚未修复等等。托运人应对承运人的运输能力做一定调查,以免受欺诈。

5 承运人滥用免责条款的法律后果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它具有约定性,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是,当货物运输合同作为一种格式合同时,其合同条款一般由承运人事先拟定,对方当事人只能接受或不接受,这就为承运人滥用免责条款留下了空间。

6 承运人利用托运人的失误进行欺诈

托运人常常由于货物太多或时间紧张而发生疏忽大意的错误。如托运人在填写货物托运单弄错了货物的名称或数量、规格等内容,承运人明知道发生错误或事后在运输过程中发现错误,并不及时通知托运人,偷梁换柱,或据为己有。

二、防范技巧

1 明确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托运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善于利用法律上的一些关于托运人权利方面的规定,来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属以下情形,承运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①不按照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人违约金;②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当无偿将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逾期交货必须偿付违约金;③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④联运的货物发生以上情形的,应由承运人赔偿损失,并由终点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先赔偿,再由其向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另外,托运人还要了解承运人的免责条件,防止承运人在自己制好的运输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合同法》和各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均规定,承运人对货物运输中发生的货物残损仅在下面条件下免责:①不可抗力;②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2 应提高防范意识,认真签订相关合同

托运人签订相关合同特别是运输合同时应注意细读每一条款。特别是运输合同,其多数情况下采取了标准合同的样式,有格式化或图表化的特点,常常不能十分明确、细致地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运输合同常常由承运人事先制定好,由于合同文本形式繁多,承运人往往为了省事,总是以货运单、托运单的格式合同形式出现。这样的合同往往对于运输货物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问题不能很好的规定,或虽然作出了一些规定,要么过于简单,要么是承运人从自己利益出发,规定了托运人的义务,而无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不能体现公平原­则。所以托运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细心。在填写货物具体名称、数量、规格、包装等项目时,托运人要认真填写。因为填明了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包装等内容,才能判断货物是否在运送途中发生毁损、短少、变质、灭失等现象,向承运人索赔才有事实根据。更重要的是能有效预防欺诈行为的发生。例如,承运人明知其运输工具不适合装运某种有特殊要求的货物,而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以牟取利益,而造成货物受损或变质。

3 严格审核合同免责条款

运输合同大多为承运人制定,由于承运人处于运输行业的垄断地位,强加给托运人的一些不公平条款。特别是列示出种种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自己处于几乎无责任的地位,而将风险全部推给托运人一方。这种免责条款并不是根据国家标准的行业法规的规定制定的,而是承运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往往是从有利于承运人的角度出发,不体现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公平维护。作为托运人,要注意运输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的具体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条款应当提出反对意见。

4 注意把握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准确性

如果合同用语含糊不清,在履行过程中必然产生歧义而容易发生纠纷或争议。同时在纠纷发生时将难以确定双方的民事责任。运输合同虽是标准合同,即使按项填写也可能出现问题,主要是意思表达不清楚,不准确,合同内容含糊,容易产生歧义。如想避免纠纷,特别是防止对方的欺诈行为,托运人在签订运输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明晰性。这样,即使发生纠纷,解决问题时也有依据。要填写准确的货物名称,认真填写有关条款,明确规定托运的内容和要求,承运的内容和要求。货物的托运和承运涉及到货物托运、货物接收、货物承运、运输变更以及货物的装卸与交接等方面,需要清楚、准确规定,不能含混不清,产生歧义。合同在规定索赔期限后,还应规定偿付的时间和其他要件,以避免承运方造成货损后推拖赔偿金。索赔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货物索赔的赔偿价格,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是限额赔偿还是全额赔偿等。

以上都是属于事前防范措施,这些工作落实到位,一定程度上可以尽可能减少风险或使得托运企业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处于有利地位。当然,其风险仍然存在各个环节中,仍需要托运企业增强风险控制、预防意识,同时在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及时Э调、沟通,多渠道多方式解决纠纷,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有必要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提供专业意见,或让律师介入商务谈判、纠纷解决程序,以尽可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推荐刊登:洪祖答律师)

作者简介:

陈 宇,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20065月起在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工作,专业研究方向主要涉及特许经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金融证券、税收筹划、企业融资等;业务范围涉及房地产纠纷案、交通损害赔偿案、人身损害赔偿案、劳资纠纷案以及公司法律服务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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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

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简介(网址:www.wanslaw.com

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福建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位于湖滨南路328号亿宝大厦8层(福津大街东侧双º­路口),建筑面积500多平方米。本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民事法律服务;产品责任法律服务;公司法律服务;海事海商法律服务;国际商事法律服务;房地产法律服务;基础设施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IT与电信法律服务;证券法律服务;金融法律服务;环境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及项目法律顾问;代理仲裁、诉讼、非诉讼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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