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北京4家防伪企业就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国家质检总局大力推行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他们请求确认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强制要求企业对产品赋码交费加入电子监管网的行政行为违法。
公众瞩目的“反垄断第一案”虽然并没有将中国最大型的垄断企业告上法庭,而是选取了一个在垄断程度和垄断危害方面并非最严重的质检总局,但诉讼所针对的却是最具有中国特色的垄断形式———行政垄断。在本次事件中,国家质检总局下红头文件勒令相关企业必须向电子监管网交费,而同时,电子监管网是一家由国家质检总局下属部门参投的企业(质检总局在其中参股30%)。自己定下规则,再由自己下属的参股企业去收费,看起来这正是明目张胆的行政垄断。《反垄断法》从立法之初,就开始争议在反垄断法中是否规制行政垄断。甚至在草案某一稿的意见里,行政垄断这一章曾被整体删除,然后又恢复。事实上,在中国垄断程度最严重的行业,如石油、电信、移动等,大部分都与行政性垄断政策有关,有的企业垄断地位干脆就是不合理的行业准入规则的产物。这次针对主管机关的反垄断诉讼,显然点中了中国式垄断的要害。
但相比之下,《反垄断法》的施行,更重要的效果则是给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自下而上反垄断的机会。这次企业试图通过司法诉讼的渠道去解决电子监管码收费问题,就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在国外反垄断的历史上,很多垄断企业就是在平民百姓的执着努力下丧失了垄断地位的。在20世纪初声名赫赫的美国标准石油公司,就是由一个普通女记者的调查而揭开了一个又一个黑幕。标准石油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在报道中被公之于世,并在随后的反垄断调查中被美国政府分拆为26家公司,一举改变了美国能源领域被洛克菲勒家族垄断的局面。
公民和企业选择在法律框架中自下而上一点一滴地与垄断进行博弈,固然是勇气可嘉的权利自救,但这种自下而上的反垄断还是需要条件的。条件有三:一是司法公正,二是自上而下政府反垄断的配合;三是公民社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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