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流协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高速公路实施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闽政办函200739号)和福建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交财[2007]10号),2007年5月20日起,我省对在本省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
一、计重收费的收费范围
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应当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所有载货类机动车均实行计重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二、计重收费的认定标准
1、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
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
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2、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
二轴货车17吨;
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
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
五轴货车43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全国部分省份实施计重收费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对比
3、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者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计重收费是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作为收费的依据。同时,按照轴重与总重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实际测量的各轴轴重之和(即车辆的实际车货总重),与该车对应的轴载认定标准的比较情况,核定汽车计重收费的认定标准。
三、经省政府批准,我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费率标准如下:
1、正常装载车辆收费标准
(1)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
(2)正常装载的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正常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如下标准计算确定:
以收费站实地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小于10吨(含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算车辆通行费;
10吨至40吨(含40吨)的车辆,10吨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收,10吨以上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5元/吨公里计收;
大于40吨的车辆,10吨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收,10吨以上至40吨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5元/吨公里计收;超过40吨的部分按0.045元/吨公里费率计收。
2、超限装载车辆收费标准
根据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我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车货总重超过车辆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认定标准30%以上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征。
附:全国部分省份实施计重收费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对比
3、载货类汽车计重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计算公式
(1)正常装载的运输车辆通行费计算公式
N=Gi·K
N=10ML+ K
(2)超过认定标准的车辆通行费计算公式
N= Gi·M·L (当Gi/W≤1.3时)
N=1.3W·M·L+(Gi-1.3W)·(1.5+0.5K3)M·L (当1.3<Gi/W≤2.3时)
N=1.3W·M·L+(1.5+0.5K4)W ·M·L+(Gi-2.3W)·K4·M·L (当Gi/W>2.3时)
其中:
N-车辆应缴费额(元);
W-行驶车辆所对应的认定标准(吨);
Gi-车货实际总重(吨);
M-基本费率(元/吨公里);
L-实际计费里程(公里);
K1-基本费率递减调节系数。
4、计费取整办法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计价以元为单位,实行3.49元以下舍,3.50-7.49元归5元,7.50-9.99元归10元。车货总质量低于5吨(含5吨)按5吨计,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费;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计费不足20元时,按20元计费。
四、计重收费的特殊情况处置
1、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的暂行规定》(闽政[2006]44号),对正常装载的中西部省份进出我省港口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仍按车型分类减征车辆通行费。
2、对予免(减)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载货汽车(军队运输装备车辆除外)行驶高速公路超过轴载认定标准(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时,按计重收费的计费标准全额收取通行费。
3、在计重收费系统出现故障时,载货类汽车暂时按《福建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交财[2005]19号)计征通行费。计重收费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按计重收费征收车辆通行费。
4、客货两用车按载货类汽车实行计重收费的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
5、对行驶高速公路而拒缴通行费和逃费的车辆,按照全程计费金额收取通行费,并加收2倍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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