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庄则平) 日前,福建省政府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对车辆、船舶应缴纳税目、税额重新进行了调整,其中普通小轿车将按每年360元标准缴纳车辆税,取消了以往每年每车200元的车辆使用税或250元的车辆牌照税。
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为当年1月至12月。福建省地税部门表示:“凡在福建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今年1月1日起依法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代为缴纳车船税。”
为了贯彻该办法,福建省地税部门还特别发布征收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允许从9月1日起,福建车辆车船税由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同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对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和船舶,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对于今年1月1日至8月31日前,已经购买“交强险”的纳税人或已按原税额标准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福建省地税部门要求纳税人应当于2007年12月31日前主动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07年度的车船税或补缴2007年度车船税的差额部分。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缴纳或补缴税款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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