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不能成为同一主体
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身份,而无船承运人只有事主一种身份。在实践中,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主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专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公司,也可以是兼营该项业务的货代公司,或者其他海运辅助业务公司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引起偏差。
结合行业的实际操作,就货运代理人是否应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而言,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才需要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
(2)国际班轮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代表货主,班轮公司应当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中直接显示真正的货主名称,这时,国际货代公司不须取得无船承运人证书。
(3)国际货代是否可以以自己名义订舱:
A.根据《国际海运条例》: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不代表货主,而是以本人名义,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中显示货代公司名称的,则国际班轮公司必须确认货代公司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后,才可以接受其订舱。
B.根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从事多式联运业务时,可以以自己名义向班轮公司订舱。
提示:在国际货代以自己名义向北班轮公司订舱时,其与班轮公司之间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那么此时国际货代的身份实际上就是无船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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