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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02 16:52:41 来源:《海西物流》   网友评论 字体:[ ]~我要投稿!

 

            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不同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同时该细则规定,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根据《国际海运条例》和我国交通部对于无船承运人有关申请和审批的相关规定,交通部获权受理登记无船承运人以后采取了降低进入门槛的制度:采用登记制度,不搞审批,由申请人向交通部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影印件和提单样本;不对无船承运人的注册资金进行规定,唯一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需交纳80万的保证金以用来清偿其因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及支付的罚款。

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代同托运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同

如果签订的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所使用的术语是“承运(carry)”,则其身份应是无船承运人,他与托运人之间是契约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关系。

如果签订的是委托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使用的术语是“安排运输(Arrange Transportation)”则其身份应是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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