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对话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副会长蔡家祥
本刊记者秋一寒
“中国是国际物流中心,货运量居全球首位,国际物流市场却有85%以上的份额由外国企业占有,受益的是国外班轮公司和货代物流企业。在国际物流市场中,国轮和本土货代物流企业受挤,市场份额日益下降。在外国班轮企业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后利用垄断优势地位向中国货主乱收费,货主损失惨重。”——蔡家祥
2007年11月16日,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在北京举行国际贸易与物流企业通关兼管、货主维权、风险防范与供应链管理交流会(详见2007年12月5日出版的《海西物流》航贸版报道)。会议期间,《海西物流》记者独家采访了该协会副会长、《海西物流》顾问蔡家祥,他认为主的角度告诉记者——垄断是罪魁祸首,反垄断势在必行。
我国外贸迅猛发展,物流市场规模世界第一,
船公司受益匪浅。
《海西物流》:能否从外贸角度谈谈目前您了解的我国物流发展情况?
蔡家祥:一言以蔽之,就是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国际物流中心。一方面,从中国的进出口贸易规模来看:大中华地区的国际贸易额在整个世界贸易额中占举足轻重的地位,2006年国际贸易总额达2.8万亿美元,占全球贸易总额11万亿美元的25%。大陆地区2006年进出口贸易额达1.76万亿美元,目前中国大陆的进出口贸易额已排在世界的第三位。今年全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有望达到21000亿美元,跃居世界第二位。
另一方面,从中国的对外贸易货运量方面考虑:2006年全国港口货物吞吐量为55.70亿吨,其中外贸货物吞吐量16.14亿吨。预计到2010年总吞吐量达80亿吨,1.7亿标箱。我国集装箱运量目前占世界第一位,2006年全国港口集装箱吞吐量为9361万TEU。
《海西物流》:在中国成为世界物流中心的情况下,谁是最终受益者呢?
蔡家祥:随着中国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给国际航运和物流业带来了生机勃勃的景象。目前国际班轮运价比前几年已翻了一倍,每标箱在1400-1600美元左右,散货的运价上升了三到五倍不等,有些大宗散货运费比货价还贵,如铁矿砂等。可以肯定地说,船公司是最大的受益者。
一些外国班轮公司和货代企业的霸王条约横行当道
《海西物流》:你说过,90年代以后我国物流、货运代理市场的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能具体解释一下吗?
蔡家祥:过去,我国的国际物流市场份额大部分掌握在国轮和本土货代物流企业手中。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中,出口贸易合同通常使用CIF、C&F;进口使用FOB条款。在70-80年代,外贸部在每届广交会前通常都要发一个通知强调使用上述贸易条款和使用的坚挺的货币结算。90年代以前,上述贸易条款占80以上。当时从事中国对外贸易运输的企业主要有中远、外运两家。中远是主要的承运人,外运主要从事货代和租船,我国的航运企业占据的市场份额都在70-80%以上。90年代以后,贸易价格条款的格局逐步发生变化,出口FOB条款迅速增加,目前出口FOB条款占85%以上,因此我国的物流、货运行业的格局也就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海西物流》:最近来,我国货运量上升,国轮及货代物流企业份额却在减少,原因何在?
蔡家祥:出口FOB以及进口CIF合同条款的增加是造成我国国轮、货代、物流企业市场份额减少的主要原因。根据以上合同条款,由外商安排运输。通常来说,外商指定外轮、外国货代或物流企业安排运输,因此我国的国际物流市场基本上由外国物流企业占领。国轮承运份额越来越少,我国的货代企业能揽到的货也越来越少。
《海西物流》:为何在出口业务中,FOB合同条款会不断增多?
蔡家祥:一个方面就是,过去在我方掌握运输主动权的情况下,运力紧张,运价频频繁上涨,附加费层出不穷,我出口公司无法准确掌握合同价格。为了准确掌握合同价格,便于外贸成本核算,因此出口企业逐步把出口CIF、C&F条款变成了FOB条款;把进口FOB条款也逐步变成了CIF条款。
另一个方面就是外国班轮公司及货代企业和买主之间有着良好合作的历史渊源。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航运市场改革的深入和航运市场的开放,外国班轮公司迅速进入我国航运市场。1993年,外国班轮公司纷纷在我国成立独资公司,外国货代企业也纷纷跟进在我国设立合资货代公司或设立代表处,开展货运代理业务。由于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的服务好,价格优惠,门到门服务到位,买主都愿意指定外国班轮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因此买主也要求签FOB合同条款。
出口FOB条款和进口CIF条款的增多,意味着指定货增多,因此给外国船公司和物流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市场份额。
《海西物流》:FOB指定货的增加又给我国船公司、货代物流企业带来什么影响?
蔡家祥:由于指定货不断增加,外国班轮公司和货代企业占据了我国物流市场的主要份额后,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其市场份额,纷纷让利于外国的FOB买主和CIF卖方,外国班轮纷纷降低或取消给我国货代的合理订舱佣金,遏制我国货代企业的发展,(订舱佣金从94-95年逐步开始降低,先后从正常的4.25%降至2.5%, 1%, 再到完全取消)还在运费之外向中国货主收取各种不合理的附加费,如THC-码头作业费、签单费、换单费、铅封费、设备操作管理费、旺季附加费、燃油附加费、币值调整附加费、保安费等等。这一切都使我国货代企业开展物流难上加难,生存空间日益狭窄。
此外,出口使用FOB合同条款导致无单放货的现象层出不穷。
无单放货有善意的,也有恶意的。一般来说,在货主持有船公司提单,对客户了解的情况下,以电放方式通知船公司无单放货不会有什么问题。但目前要重点要防范的是恶意的无单放货。90年代以前,发生恶意无单放货的现象较少。
目前,我国出口商使用的合同条款通常是FOB条款,而且FOB条款大多数是进口商要求的,由买方指定承运人和货代安排运输,买方往往接受契约承运人(或称无船承运人)提单,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由买方在L/C中明确。目前使用契约承运人提单越来越多,面对船公司来说,托运人往往又不是货主本身,而是契约承运人,甚至是收货人本身,因此在FOB出口条件下,风险越来越大。
《海西物流》:为什么会发生FOB条款下的恶意的无单放货的情况呢?
蔡家祥:这主要是由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所决定的。在出口FOB合同价格条款下,由买主指定船公司和契约承运人安排运输,运输合同是由国外买主与国外契约承运人签订的,契约承运人再同实际承运人签订托运合同。由于境外的契约承运人在我国没有自己的网点,所以通常指定国内某货运代理公司作为装运港代理进行操作,契约承运人指令出口公司将货交给装运港的操作代理,出口公司同时委托装港代理代办报关、报检和拖箱等业务。契约承运人同时委托装运港代理向船公司办理订舱手续,并向实际承运人交付货物出运。在这种情况下,境外的契约承运人向我国的货主签发其自己的提单,货主凭装港代理转交的契约承运人的提单向银行办理议付结汇。从运输合同关系来看,境外的契约承运人面对我国的货主而言是承运人,面对班轮公司而言是托运人,货权实际上是掌握在境外契约承运人手里。通常来说,海运实际承运人是应托运人的要求进行无单放货的。根据这种情况,如果契约承运人背着货主通知船公司无单放货,而出口公司又没有收到货款,结果肯定是货、款两空。
由于我国的外贸企业急剧增加,尤其是实行登记制以后,不少新的外贸企业走进辽国际市场。但他们对复杂的国际货运市场环境不甚了解,常常出现被外国无船承运人或买家欺诈的现象。因此,我国的货运代理企业,作为装运港的操作代理,要提醒货主小心注意,共同把好风险关。
《海西物流》:在FOB出口情况下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蔡家祥:我认为货主要慎用出口FOB条款。谈到如何防范,我有以下建议。
一,出口公司在与新客户签订FOB合同前,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要作全面了解。即使是做了几次顺畅的贸易,也要特别小心,有的存心不良的客户从小做起,次次顺畅,但等到有大笔业务时,就会动无单放货的心眼。货主要特别注意观察客户对信用证条款有何新的要求和变化。尤其是对指定的、我方又不了解的外国NVOCC要格外小心,要核实其提单是否在交通部备案。如果没有备案的,可向客户婉拒,改为船公司的提单。二,无论使用船公司的提单或NVOCC提单,尽量规定以开证行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让银行紧紧控制货物权,防止无船承运人搞无单放货。三,如果是货主主动委托我国的货代安排出运,要看被委托的货代背后是否又有境外货代,如果背后的货代是境外的契约承运人,又是托运人,那么货主要与被委托的货代签订严格的协议,明确规定货物到达目地的后凭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四,作为装运港的操作代理,要对货主负责,对没有知名度的可疑境外无船承运人要提醒货主与买家协商,对托运人和收货人做适当的修改。五,在FOB出口情况下,发货人不能放弃订舱托运的基本权利。在国际海上运输中,班轮公司的提单是最可靠的,因此要尽量采用班轮公司的提单作为结汇的提单,提单项下的托运人栏要填写发货人本身,也就是说,发货人不能放弃订舱托运的基本权利,尽管是出口FOB条款,也应由发货人办理订舱托运手续并直接从承运人处领取提单,但买方有指定承运人的权利,没有办理订舱托运手续的权利。这一点目前中国货主没有掌握好,所以出现“无单放货”的现象十分严重。六,在散货运输中,船公司如果是榜上无名的,最好不用。通过境外货代找的无名船公司更不能用,否则会发生整船货物灭失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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