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记者 琳雯)记者从福州市港口协会集装箱储运分会秘书处获悉,该协会已于5月25日联合厦门市集装箱运输协会就我省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公路规费(养路费)征费计量方式调整,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反映。据悉,福州市运管协会也已经就行业意见向有关部门递交了类似的意见反映。
根据了解,之前我省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的养路费征收是以牵引车(车头)为征收标准,集装箱半挂车(车架)并未单独征收。而此次调整,拟主要以车架为征收标准。一位集装箱运输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真以车架为征收标准,则集装箱运输企业的成本将大幅度上升。至于如何调整,如何征收,目前省公路稽征局尚未出台实施细则。厦门公路稽征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估计实施细则将于6月下旬公布。
记者经过多方了解,此次养路费征收改革基本上有如下两种调整方案:一是车头按自重的50%征收(约3-3.5吨)、企业车架养路费的征收按企业总车头数1:1征收,即如企业有50个车头,则需征收50个车架的养路费(按20吨/车架);二是车头按自重的50%征收,每个车架均需缴交养路费,但凡企业车头和车架比例为1:2的,车架养路费按60%征收;凡企业车头和车架比例数为1:3及以上的,车架养路费按50%征收。
鉴于我省集装箱运输普遍是一头多架,即一辆车头配置多辆车架,一般为3-4个,专门服务于灿坤、冠杰等大型企业的车头、车架比例,甚至高达1:6。许多运输企业向本刊记者反映说,按照此种方式调整养路费的征收,将使运输企业面临强大的压力,运输企业要么调整运输方式为车头车架比例1:1,要么将所有产生的成本转嫁给货主。显然,前者将无法满足大量的工业企业追求零库存、要求甩挂运输的需求。而后者,将大幅度提高出口厂商的成本,削弱了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厦门市集装箱运输协会和福州市港口协会集装箱储运分会建议,暂停该方案的实施,建议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甚至举行听证会或类似的方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05年7月,省公路稽征局就拟调整牵引车和挂车的公路规费征求方式,也是两协会在获悉后紧急提出意见,终于被采纳并暂停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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