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 2006年7月公布
一.特别提示:
1. 按照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应当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进行赔偿处理;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保险人根据商业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处理。
2. 本索赔流程及须知仅适用于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辆遭受损失的案件。
二.报案:
1. 符合并选择自行协商处理的案件,首先向5650110报案;其他道路交通事故,首先向110报案;以上两种情况在报警同时应向保险公司报案。在小区、车库等发生的单方事故,交警不进行处理的,向保险公司报案。
2. 客户在向保险公司报案时,若是两车或者多车相撞的事故,除了报告本车情况外,还应报告其他事故车辆的车牌号、有否投保交强险(可查看对方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侧的交强险标志)及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
温馨提醒:不论对方车辆有责无责,客户均应了解对方车辆的交强险投保情况,因为这涉及到客户能否顺利从对方获得赔偿。
3. 客户应确认对方留下的车牌号、联系方式等信息务必准确、畅通,因为这涉及到客户能否顺利从对方获得赔偿。
4. 凡是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无论在事故中有责无责,均应向承保保险公司报案;若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则应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报案。
三.查勘定损:
现场处理完毕(自行协商案件交警确认完毕),应立即到厦门市保险事故车辆拆检定损中心进行损失确定:
1. 同一事故的所有事故车辆应同时到拆检定损中心进行查勘定损;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同时到定损中心进行查勘定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公司查验对方车辆。
2. 一方全责的事故,所有受损车辆统一由责任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当交强险和商业险由不同的保险公司承保时,原则上由交强险承保公司查勘定损;当有一方车辆损失可能超过10000元时,由交强险承保公司通知商业险承保公司进行查勘定损)。
3. 各方均有责任的事故,受损车辆由承保公司查勘定损;当交强险和商业险由不同的保险公司承保时,原则上由商业险承保公司查勘定损。
4.定损时,客户需提供以下资料:
1)《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或《事故认定书》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事故现场查勘记录单》;
2) 机动车行驶证,事故当事人驾驶证;
3) 同时提供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卡(单);
4) 若非当事人或者被保险人进行处理的,还应该提供被保险人的委托书。
四.理赔原则:
(一) 交警责任认定为“一方全责”的案件:
1.被保险车辆全责、对方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时:被保险车辆应负责赔偿本车损失和第三者车辆损失。
2. 被保险车辆全责、对方车辆有投保交强险时:被保险车辆损失400元以下的部分,由对方负责赔偿;超过400元的部分,由本车自行承担;对方车辆损失由本车负责赔偿。
3. 被保险车辆无责、且未投保交强险时:不负责赔偿损失。所有损失由对方负责赔偿。
4. 被保险车辆无责、有投保交强险时:对方车辆损失400元以内的部分,由被保险车辆负责赔偿;其他损失由对方负责赔偿。
(二) 简易程序快速处理案件,交警责任认定为“损失各自负责”或者确定为“事故各方均有责任”的案件:
1.事故各方均只有商业险、未投保交强险时: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在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按照商业险的约定进行赔偿;
2. 事故各方均有投保交强险时:事故车辆的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对方负责赔偿;超过2000元的部分,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车损险的,按照车损险的约定进行赔偿;未投保车损险的,由客户自行承担。
交警采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案件认定为“损失各自负责”时,对于超过2000元部分的损失,在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但未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按照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免赔。
3. 事故各方有一方未投保交强险的,按照均有投保交强险进行处理,即:
事故车辆的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对方在其交强险或者商业三者险项下负责赔偿;
超过2000元的部分,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车损险的,按照车损险的约定进行赔偿;未投保车损险的,由客户自行承担。
当事故各方有一方既未投保交强险、亦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不能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已¾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的,应该请客户向交警申请按照普通程序重新进行处理。
(三) 交警采用普通程序处理的案件:
对于单车损失超过1万元的案件,交警原则上将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处理。
1. 交警责任认定为损失各自负责的案件:超过交强险的部分,各自损失各自承担。有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按照车损险的约定进行赔偿。
2. 交警责任认定均有责任、且有划分责任比例的案件: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所有损失按照比例计算赔偿。有投保商业三者险或车损险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3. 交警责任认定均有责任,但未划分责任比例的案件:
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对于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所有损失按照比例计算赔偿。有投保商业三者险或车损险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四)交强险限额下主车和挂车理赔方面的问题:
1. 主车和挂车均应投保交强险,若挂车(或者主车)未投保交强险的,不能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已¾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的,应请客户向交警申请按照普通程序重新进行处理。
2. 主车和挂车只有一个承保交强险时:在承保保险车辆的限额内进行赔付。
3. 主车和挂车均承保交强险时:
1) 主车和挂车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在各自的限额内进行赔付,限额内的损失各自承担50%。
2) 主车和挂车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承保:
a. 在单车限额内的损失(6万元内)由主车承保公司先行赔付,提供完整的赔案材料复印件后,再与承保挂车的保险人结算,双方分别承担50%赔款;
b. 超过单车限额损失时,损失各自承担50%,由各自的被保险人提供资料(若提供资料复印件,需有另一承保保险公司的盖章)后向各自的承保公司索赔。
c. 损失在在单车限额内的,由主车承保公司负责查勘、检验、损失确定(包括医疗费审核等)等工作;超过限额的,由双方共同进行,但以主车承保公司为主、挂车承保公司配合。
需要垫付时,首先由主车的承保公司在限额内垫付;超过限额的,由挂车的承保公司垫付。案件结案后再按照垫付总额的50%进行比例分摊。
3). 交强险限额下主车和挂车连接时自碰的案件:
主车和挂车属于同一被保险人的,不负责赔偿;
主车和挂车不属于同一被保险人,则采用互碰互赔的方式进行处理,即:主车的损失在挂车的限额(2000元)内赔偿、挂车的损失在主车的限额(2000元)内赔偿。
五.理赔需要提供的单证:
(一)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交警盖章确认的《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或《事故认定书》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事故现场查勘记录单》;
2.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原件或复印件);
所有财产保险公司达成共识,在交强险限额下互认定损单,且不需要再提供照片。
3.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
4.被保险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赔款收据及代位书》(一式三联);
5.维修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温馨提醒:为保证能尽快理赔,车辆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客户可以开具2份发票:交强险限额下的金额开具一份发票;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金额开具一份发票。否则,发票复印件必须加盖保险公司交强险赔款专用章方为有效。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
7.行驶证和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8.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 若在交强险项下需要向对方索赔的,则需提供以下资料给对方,便于对方向其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1.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原件)
2.维修发票(原件)
3.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提供以上资料后,对方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进行赔偿。
(三) 若在交强险项下对方向被保险人索赔的,则在对方提供(二)款所列材料后,可在交强险项下先行赔付给对方,再将资料随同(一)款的资料一并提交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四)有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对于超过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的部分,按照交警事故责任认定的比例,依照商业三者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
(五) 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六)为确保客户能够获得更加全面、合理的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可能需要客户进一步提供上述所列单证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届时,保险公司将及时通知客户。
温馨提醒:为保证能尽快理赔,被保险人应及时(事故处理完毕一个月内)向保险公司索赔。
六.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的单证分割:
当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时,如损失金额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由交强险承保公司留存已赔偿部分发票或费用凭据原件,将需要商业保险赔付的项目原始发票或发票复印件,加盖保险人赔款专用章,同时提供交强险赔款理算书及保单原件,交被保险人办理商业险索赔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