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强险理赔疑难问题指引(连载二)

2007-05-10 10:24:17 来源:   网友评论 字体:[ ]~我要投稿!

■天安保险厦门分公司

5、操作流程:

1)接收通知

接到公安交警部门要求支付/垫付抢救费用通知后,审核承保情况,核实申请人资格、申请人身份证、确定支付/垫付范围,核实抢救费用是否已经发生。

理赔人员接收公安交警部门要求支付/垫付抢救费用通知和医院抢救费用明细清单(被保险人造成的第三者抢救费用已经发生的费用)。

2)审核资料

理赔人员对案件资料进行审核,判断是否属于支付/垫付范围、抢救费用是否已经发生并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临床诊断指南和出险地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审核要点:

①交警部门签署的书面支付/垫付通知书、被保险人的书面申请书、交强险保单正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②受伤人员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医院须提供病历(或诊断证明)、抢救费用明细单;

③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等必须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临床诊断指南和出险地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包括在商业保险理赔涉及的资料,及时进行调查,要求填写《机动车保险事故受伤害人员调查报告》,对于调查后不属于支付/垫付的情况(即不符合支付/垫付的情况、不符合抢救期间、不属于保险责任、诉讼等法律费用、间接损失等),书面通知交警部门及医疗机构,并建立不予支付/垫付台帐。

3)支付/垫付

对于符合支付/垫付条件的案件,在收到交强险支付/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24小时内发放《承诺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到医疗机构。同时,由理赔人员理算和缮制赔案。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判断适用的赔偿限额(若交警部门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垫付抢救费用,待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再补齐差额),在抢救结束或抢救费用已超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时,通知财务支付/垫付抢救费用划入救治医院指定帐户,同时收回《承诺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及医院收讫证明。

保险公司对于抢救费用的支付/垫付不进行现金支付/垫付。

被抢救的受害人多于一人时,在责任限额内平均分配,也可以根据医院和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酌情调整分配比例。

4)结案归档

对于垫付案件,资料原件归入交强险赔案后结案,案件转追偿流程。

对于支付案件,资料原件归入交强险赔案中,复印件留存商业险未决赔案中,并在核心业务系统商业险赔案中标注相关联的交强险赔案信息,按预付赔案处理。

5)追偿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应依法向致害人追偿。

事故致害人拒不偿还垫付款的(无论致害人是否在本次事故中负事故责任),保险人可向法院提出诉讼。

垫付案件追回的金额,首先扣除相关法律费用和追偿费用后全额冲减垫付款项。相关法律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四)过渡时期商业保险的理赔方式

2006年的7月1日前投保商业保险,7月1日后没有重新投保交强险的,在过渡期内,是按照交强险承担责任,还是按照商业险承担责任,或者部分按照交强险、部分按照商业险承担责任?由于商业险和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差异巨大,因此,对赔款的影响也将非常巨大,有必要加以明确。

在交强险实施前,部分地方司法机关将现行商业险当成强制险,按照无过错方式处理保险合同纠纷,造成商业险赔偿大量增加。交强险实施后,应该可以很明确的看到,现行的商业险和交强险存在根本性的差异,按照商业运作方式签订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应该承担交强险所承担的职责,不能够再将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套用于商业三者险,因此,各地对于过渡时期的商业险,原则上均应按照商业保险的方式和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承担责任,不得自行按照交强险的责任方式进行理赔。

二、机动车保险理赔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交强险出台后,车险理赔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交强险优先赔偿的原则。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交通事故损失应优先在交强险项下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再纳入商业保险理赔,即使事故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也应该按照该车投保强制保险的情况,拟算扣减强制险应付的赔款,剩余部分再纳入商业保险理赔。

(二)依照法律和保险合同理赔的原则。依照法律和合同理赔,主要体现为三方面内容,一是依法依约确定理赔的项目和内容。机动车保险的理赔将主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对于超出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项目和内容,不纳入保险理赔的范围。对属于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项目和内容,全部纳入保险理赔的范围。商业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范围比法律规定范围严格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二是依法依规确定理赔的标准,人伤案件的医疗费用将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创伤人员临床诊疗规范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人伤伤残核定将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准则等标准进行。三是依法依规确定理赔的时限和要求。交强险实施后,对于保险理赔、抢救费用的支付与垫付,国家都规定了明确的时限,保险理赔须在法定时限内进行。

(三)根据损失情况分项理赔的原则。机动车保险的理算,应该按照保险事故的损失情况和投保险种情况,在对应险种范围内,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等险种项下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费用、医疗费用分别对应理算,避免项目的交叉、重复和缺漏。

(四)公平合理均衡利益的原则。机动车辆保险理赔要兼顾保险人与保险之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受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多重利益关系,特别是同一事故的不同承保公司之间,同一事故的多个受害人之间,要特别注意保持理赔上的利益均衡,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计付赔款,避免赔偿不均衡,引发其他事故。

三、交强险典型案件赔款理算

(一)不同责任承担方式下的理算

1、确定责任比例情况下的理算

确定了责任比例的,按照各项损失分别对应的责任限额进行理算,不再考虑具体的责任比例。

2:甲、乙两车互撞,甲车承担70%责任,车损3000元,乙车承担30%责任,车损2500元,则甲、乙两车交强险的赔偿分别为:

甲车交强险赔偿乙车:2500元>2000元,故赔款=2000元。

乙车交强险赔偿乙车:3000元>2000元,故赔款=2000元。

其中,甲车在强制险中未获赔偿的损失1000元,乙车未获赔偿的损失500元,纳入商业保险对应险种,按照责任比例,另行理算。

2、不确定责任比例时的理算

处理事故时,未确定责任比例,或者仅确定强制保险之外的责任比例的,按照普通责任限额进行理算。

3:甲、乙两车互撞,甲车损失3000元,乙车损失5000元,则甲、乙两车交强险的赔偿分别为:

甲车交强险赔偿乙车:损失5000元>限额2000元,赔偿2000元。

乙车交强险赔偿甲车:损失3000元>限额2000元,赔偿2000元。

3、无责任情况下的理算

处理事故时,已确定一方无责任的,则无责方承保公司按无责任限额赔偿。

4:甲、乙两车互撞,甲车损失3000元,乙车损失5000元,交警认定甲车无责任,乙车承担100%责任,则甲、乙两车交强险的赔偿分别为:

甲车交强险赔偿乙车:损失5000元>无责任限额400元,赔偿400元。

乙车交强险赔偿甲车:损失3000元>限额2000元,赔偿2000元。

(二)不同损失种类中的理算

1、财产损失理算。财产损失区分受害人车辆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在强制险中,受害人车辆损失应在其他财产损失获得赔偿后再行赔偿。

5:甲、乙两车相撞,造成甲车损失3000元,乙车损失5000元。路产损失3000元,责任未定。则甲、乙两车交强险赔偿分别为:

甲车交强险赔偿:路产损失核定为3000÷2=1500元。赔偿为路产损失1500元+乙车损5000元>2000元,赔偿2000元,其中乙车损赔偿仅为500元,另4500元未在强制险中获得赔偿。

乙车交强险赔偿:路产损失核定为3000÷2=1500元。赔偿为路产损失1500元+甲车损3000元>2000元,赔偿2000元,其中甲车损赔偿仅为500元,另2500元未在强制险中获得赔偿。

2、人身损失理算。人身损害分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其中死亡伤残赔偿中,精神损失赔偿在其他各项损失获得足额赔偿后才能赔偿。

6:甲、乙两车相撞,造成甲车1人死亡,医疗费用3000元,死亡赔偿各项费用50000元,精神损失10000元,乙车1人受伤,医疗费用30000元,残废赔偿各项费用48000元,精神损失5000元,甲车主责,乙车次责。则甲、乙两车交强险赔偿分别为:

甲车交强险赔偿:

医疗费用30000元>限额8000元,赔偿8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48000元+5000元>50000元,赔偿50000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已纳入赔偿,3000元未纳入赔偿。

乙车交强险赔偿:

医疗费用3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50000元+10000元>50000元,赔偿50000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未在强制险中赔偿。

(三)不同事故车辆情况下的理算

1、单车事故的理算。单车事故中,如果涉及多个受害人的损失,分项损失之和超过分项限额的,应该在受害人之间进行比例分摊。

7:甲车撞自行车,造成自行车上乙、丙两人受伤,财物受损,其中乙医疗费用8000元,死亡伤残费用40000元,财物损失1500元,丙医疗费用6000元,死亡伤残费用30000元,财物损失1000元,甲车主要责任。则甲车在交强险中对乙、丙的赔偿分别为:

甲车交强险对乙的赔偿

医疗费用8000/(8000+6000)×8000=4571.43元。

死亡伤残40000/(40000+30000)×50000=28571.43元。

财产损失1500/(1500+1000)×2000=1200元。

甲车交强险对丙的赔偿

医疗费用6000/(8000+6000)×8000=3428.57元。

死亡伤残费用30000/(40000+30000)×50000=21428.57元。

财产损失1000/(1500+1000)×2000=800元。

实务中,由被保险人进行索赔的,对乙、丙的赔偿可以不进行区分,只按照相应项目损失与责任限额的对比进行赔偿。

2、双方事故的理算。发生双方事故的,事故双方互为强制险的赔偿对象,分别分项按责任进行赔偿(未确定责任的按照不确定责任的方式赔偿)。

8:甲、乙两车互撞,甲车70%责任,车损3000元,车上1人受伤,死亡伤残费用60000元,医疗费用70000元,乙车30%责任,车损5000元,车上1人死亡,死亡伤残费用80000元,医疗费用8000元,精神损害20000元。则甲、乙两车交强险赔偿分别为:

甲车交强险赔偿: 

死亡伤残费用80000+20000>限额50000元,赔偿50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未获强制险赔偿,死亡伤残费用尚有50000元未获交强险赔偿。

医疗费用8000=限额8000元。

财产损失5000元>限额2000元,赔偿2000元。

乙车交强险赔偿:

死亡伤残费用60000>限额50000元,赔偿50000元

医疗费用70000>限额8000元,赔偿8000元。

财产损失3000>限额2000元,赔偿2000元。

3、三方以上事故的理算。三车以上出现互撞的,各车均将除自身之外的其他车方作为赔偿对象,分为是否有责两种情况进行分项分摊赔偿。

9:甲、乙、丙三车互撞,甲车70%责任,车损3000元,车上1人受伤,死亡伤残费用60000元,医疗费用70000元,乙车30%责任,车损5000元,车上1人死亡,死亡伤残费用80000元,医疗费用800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丙车无责任,车上1人死亡,死亡伤残费用8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医疗费用6000元,车损8000元。则甲、乙、丙三车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分别为:

甲车交强险赔偿:

1)对乙车赔偿

死亡伤残赔偿80000/(80000+80000)×50000元=25000元。因为死亡伤残费用超过50000元,故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得到赔偿。

医疗费用赔偿8000/(8000+6000)×8000元=4571.43元。

财产损失5000/(5000+8000)×2000元=769.23元。

2)对丙车赔偿

死亡伤残赔偿80000/(80000+80000)×50000元=25000元。因为死亡伤残费用超过50000元,故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得到赔偿。

医疗费用赔偿6000/(8000+6000)×8000元=3428.571元。

财产损失8000/(5000+8000)×2000元=1230.77元。

乙车交强险赔偿:

1)对甲车的赔偿

死亡伤残赔偿60000/(60000+80000)×50000 =21428.57元。

医疗费用赔偿70000/(70000+6000)×8000=7368.42元。

财产损失赔偿3000/(3000+8000)×2000=545.45元

2)对丙车的赔偿

死亡伤残赔偿80000/(60000+80000)×50000 =28571.43元。由于死亡赔偿超过限额,故丙的精神损害未得到赔偿。

医疗费用赔偿6000/(70000+6000)×8000=631.58元。

财产损失赔偿8000/(3000+8000)×2000=1454.55元。

丙车交强险赔偿:

1)对甲车的赔偿

死亡伤残赔偿60000元+80000元>10000元,赔偿甲车和乙车共10000元,其中赔偿甲车:60000/(60000+80000)×10000=4285.71元。

医疗费用赔偿 70000元+8000元>1600元,赔偿甲车和乙车共1600元,其中赔偿甲车:70000/(70000+8000)×1600=1435.90元

财产损失赔偿 3000元+5000元>400元,赔偿甲车和乙车共400元,其中赔偿甲车:3000/(3000+5000)×400=150元,

2)对乙车的赔偿

死亡伤残赔偿60000元+80000元>10000元,赔偿甲车和乙车共10000元,对乙车赔偿80000/(60000+80000)×10000=5714.29元。

医疗费用赔偿 70000元+8000元>1600元,赔偿甲车和乙车共1600元,其中赔偿乙车:8000/(70000+8000)×1600=164.10元。

财产损失赔偿 3000元+5000元>400元,赔偿甲车和乙车共400元,其中赔偿乙车:5000/(3000+5000)×400=250元。

四、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衔接

交强险作为第一赔偿序位的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赔偿将起到重要的先导作用,商业险将实际上起到强制险补充赔偿的作用,而且,商业保险的补充赔偿,将实行比例责任的赔偿方式,按照具体的责任比例计算保险赔款。因此,在强制险和商业险的赔偿上,要注意做好衔接。

(一)纳入商业险理算的损失将首先扣除强制险的赔款金额,已经获得强制险赔偿的部分,不再作为事故损失纳入商业险理算。

(二)强制险实行责任二分法,而商业险实行比例责任。因此,交警部门划定的具体责任比例,在强制险理算时不予考虑,但在商业险中必须予以考虑,实行按责划分,依责理赔。

(三)没有投保强制险的车辆,将视同已投保强制险,商业险仅负责对应在强制险项下获得赔偿以外的部分进行赔偿。

(四)未投保强制险,但有过渡性商业险作为保障的,过渡性商业险的理赔依据商业险保险合同进行,但对被保险车辆及车上人员人身伤害的赔偿,如果已获对方强制险赔偿,应予扣除相应金额,未获对方强制险赔偿的,依商业险合同理赔。



  


关于  的新闻

无相关信息
我来评两句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匿名发表
福建物流网,资讯创造价值

本月热点
最新更新
头条图文

福建物流网,资讯创造价值

不良信息举报信箱  客服电话:0592-6023285  举报电话:0592-6023285  主编信箱  给海西物流网提意见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