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UCP600的实施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
通过日期:2006年10月25日
国际商会(ICC)巴黎秋季例会
投票情况:94:0 全票通过
二、中国银行与UCP修订
第一
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副主席,中国银行张燕玲副行长第一个举手投下了代表中国金融界、企业界神圣的三票。
唯一
中国银行代表团是2006年ICC秋季例会上
唯一的参会中国代表团。UCP600由ICC CHINA负责翻译,我国银行界唯一参与此项工作的是我行原河北分行杨士华行长,由他对中译本进行了最终审定。
最多
中国银行代表团是参加此次ICC秋季例会规模最为庞大的代表团。我行共派出12位国际结算理论研究精深、实务经验丰富的专家,参会人数在国际同业中最多。
最多与最高
本次修订中各国累计向ICC提出5000多条意见。
中国银行向ICC CHINA提供的UCP修订反馈意见最多且质量最高(我行共向ICC CHINA提供了500多条意见,得到他们高度重视,在其答复中采纳最多。UCP600中不少条款可以看到中行反馈意见的踪影)。
三、UCP600修订背景介绍
UCP500已使用十余年,有些条款已难以满足银行、运输、保险等行业发展需要。ICC于2002年萌发修订UCP500的动议。
自UCP500生效以来,向ICC提出的专家意见中超过58%集中在UCP500七个条款上。另有17条现行条款从未引起意见或只有一两条意见。
第9条: 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责任(共26次)
第13条: 审核单据的标准(共43次)
第14条: 不符点单据与通知(共60次)
第21条: 对单据出单人或单据内容未作规定(共29次)
第23条: 海运提单(共47次)
第37条: 商业发票(共26次)
第48条: 可转让信用证(共31次)
开始时间
ICC银行委员会于2003年5月的会议上正式批准修订UCP
组织机构
修订小组:九位成员
顾问小组:来自26个国家的41位专家组成
修改参考文件
ICC历年主要意见、决定和DOCDEX仲裁结果(注:DOCDEX-ICC’s Documentary Credit Dispute Resolution Expertise Rules 国际商会解决跟单信用证争议专家意见规则)
各国法院判例(对UCP的正反面影响)
国际商会出版的其他相关规则:
ISBP(ICC出版物645号)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URR 525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
ISP 98 国际备用证惯例
e-UCP 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
四、UCP600与UCP500比较总览
语言:简洁明晰
条款数目减少:39条 vs. 49条
结构变化:新增第二和三条,条文主要按业务环节的先后进行归纳和编排
删除条款:
第6条:(部分)可撤销
第8条:撤销
第12条: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
第38条:其它单据
第2、5、6、9、10、20、21、22、30、31、33、35、36、46、47或合并或以其它方式表述
新增条款:
第2条:定义
第3条:解释
第9条: 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
第12条:指定
第15条:相符交单
第17条:正本单据及副本
五、UCP600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1、信用证开立与修改
2、交单
3、审单及拒付
4、信用证融资
5、信用证转让
1、信用证开立与修改
第1条--- UCP的适用范围
信用证中应明示:受UCP600约束
061118升级的SWIFT MT700(信用证的开立)等报文格式,新增了40E场必选项,说明信用证遵循的惯例。
可修改或排除UCP600中相关条款
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进口商
合同条款的订立,开证申请书的填写
出口商
注意审核来证遵循的UCP版本
第2条---定义——14个名词
第3条---解释——12项
第4条---信用证与合同
不应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的一部分
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进口商
不应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列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
出口商
收到来证时注意审核,如不接受应联系修改
第6条---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
必须规定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或是否可在任一银行兑用。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
必须规定交单的截止日,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
UCP500:除自由议付信用证外,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到期日以及交单地点
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进口商
开证时选择兑用方式、规定交单截止日
出口商
收到来证时注意审核, 如不接受应联系修改
第7、8条---开证行、保兑行的责任
开证行、保兑行承付责任(honour)
开证行、保兑行责任承担的起始点
对指定行在付款到期前融资行为的保护:对于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相符交单,不论被指定银行是否已在到期日前预付或赎单,开证行/保兑行均应在到期日进行偿付
开证行/保兑行偿付被指定银行责任独立于其对受益人的责任
保兑行的议付:无追索权,且议付信用证指定保兑行为议付行。
第9条---信用证通知及修改
如通知行不是保兑行,则其不承担任何承付或议付责任。
“通知”行为表示通知行已确信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
LC通知必须准确地反映信用证及修改内容
“第二通知行”的概念及其承担的责任
出口商应知:通知行对信用证的完整性或混乱不清、暂不生效等,并无提示责任。
第10条---修改
10(d):通知修改的银行应该将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转告发出修改的银行
10(e):不允许部分接受修改,并且部分接受修改将被视为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
10(f): 在修改中规定“除非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拒绝接受修改,否则修改将生效”的条款将不予理会
进口商开证时注意事项:
填写开证申请书时不应加入该条款
第13条---银行间的偿付规则
如规定偿付行,必须注明是否遵循ICC银行间偿付规则;否则,将遵循UCP600规定的偿付规则
对出口商的影响-加速收汇、争取主动的有效措施
对进口商的影响-加列电索条款的含义
开证行先付款、后见单等
第37条---被指示方免责行为
信用证或其修改不应规定向受益人的通知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其费用为条件
开证行或通知行对其发出的指示未被执行不予负责
对进口商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