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下)

厦门农行

三、重大改变

UCP600的条款中,有很多相对UCP500条款的实质变动,有些对进出口商可能会产生重要影响。rCf海西物流网
    1、议付的定义。rCf海西物流网
    UCP600对于议付的定义有别于UCP500,也与ICC关于“议付”的专门意见书有所不同。在新的定义中,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并且明确是对受益人的融资——预付或承诺预付。这一定义承认了长期以来存在争议的远期议付信用证的存在,同时也将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融资纳入了受惯例保护的范围。议付的概念一直处于面临多种解释的尴尬境地,现在的规定可能仍难以在所有银行中达成统一意见,但对于受益人而言,获得支付或融资才是最终目的。rCf海西物流网
    2、新增的融资许可。rCf海西物流网
    除了在议付的定义中明确了其预付性质以外,UCP600还明确了开证行对于指定行进行承兑、做出延期付款承诺的授权,同时包含允许指定行进行提前买入的授权。这项规定旨在保护指定行在信用证下对受益人进行融资的行为。从各国法院对信用证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看,在如何认定指定行的行为效力方面有很大的差异,比如在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中,对于善意持票人的判定标准就有很大不同。这种状况直接决定了相关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的地位,进而影响当事银行叙作业务的意愿,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用证业务的顺利开展,更带来了一些理解上的混淆。国际商会在这项规定上的尝试,存在与各国的商法、票据法有所抵触的可能,但对于统一银行的操作方面有望取得进展。鉴于各国法院在处理信用证相关案件时,会很大程度上倾向遵循国际惯例,这样的规定是富有积极意义的。当然,如果开证行信誉不佳,或是进口国国家风险较高,出口商获得融资的可能并不会仅凭这个条款的存在而增加。rCf海西物流网
    3、拒付后对单据的处理。rCf海西物流网
    在UCP600的条款中,细化了拒付电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其中包括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加入这一条款主要是考虑到受益人提交单据最基本的目的是获得款项,因此可以推定,如果申请人同意放弃不符点并支付,对受益人利益不会造成根本性的损害。特别是当受益人明知单据存在不符点,依然要求指定行向开证行寄送单据的情况下,隐含了其希望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并支付款项的意愿。现实业务中,已经有银行在开立的信用证中加具此类条款,应该说其做法与现行的UCP500是矛盾的,并且容易引发纠纷,甚至导致诉讼。UCP600把这种条款纳入合理的范围内,符合了现实业务的发展,减少了因此产生纠纷的可能,并且有望缩短不符点单据处理的周期。当然,如果出口商出于各种考虑不愿意给予对方这种权利,可以在交单时明确表示此笔交单按照惯例中另一个选项来处理,即拒付后“单据按照交单人事先指示处理”,或者干脆要求进口商委托开立信用证时直接排除这一选项。对于进口商而言,如果因不符点单据准备拒付,也要同样注意向开证行查询对方在交单面函中有无额外指示,以免造成后续处理的不便,甚至因处理不当引发纠纷。rCf海西物流网
    4、单据处理的天数。rCf海西物流网
    关于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在UCP500中规定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7个工作日”,而在UCP600中改为了“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首先,“合理时间”这一概念不复存在。当前业务中,经常出现处理时间是否“合理”的争议,这一概念受到当地行业惯例的影响,而一旦诉诸法律,还受到法官主观判断的影响,因此,围绕这一概念的纠纷不断发生。针对这种现状,UCP600把单据处理时间的双重判断标准简化为单纯的天数标准,使得判断依据简单化。其次,关于最长时限的缩短,总体来说对受益人更为有利。从进口商方面考虑,头寸调拨时间变短,特别是授信开证的公司,如果其内部手续繁杂,将可能会影响及时支付。当开证行发现不符点后,其与申请人接洽的时间相应变短;而如果出现交单面函指示不清等问题,与交单行的联系时间也受到压缩。因此,银行、公司各个环节的操作人员都要更加富有效率。对于出口商而言,在新的规定下有望更早收到头寸。虽然有银行反映,新的规定将导致所有支付均发生在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而没有提前支付的余地,但至少支付底限是提前了。由于我国产品大量出口到东南亚及中东地区,而这些地区的银行业务处理普遍欠规范,新的规定有望帮助我国出口商提前收汇。rCf海西物流网
    5、转让信用证。rCf海西物流网
    转让信用证最大的变化在于UCP600中明确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同时,这条规定也与其他关于转让行操作的规定相匹配。有人或许会担心新的规定导致环节增多,特别是在我国很多第一受益人只是贸易代理或拥有进出口权的母公司的情况下,反而会引起不便,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现实业务中,如果第一受益人要求全额转让,不需支取差价的话,可以要求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时排除此条款,或在要求转让行进行转让时,明确告知开证行第一受益人放弃换单权利。rCf海西物流网
    此外,UCP600相比UCP500还有一个重要的条款改变,旨在保护没有过错的第二受益人。鉴于围绕转让信用证的争议很多,国际商会发布过一份专门针对转让信用证的指南,其中包含这样的规定: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而因第一受益人换单导致单据与原证出现不符时,或者简单说单据不符仅由第一受益人造成时,转让行有权直接提交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给开证行。这项规定保护了正当发货制单的第二受益人利益,剥夺了不当作为的第一受益人赚取差价的权利。此次UCP600吸纳了这个条款,也就明确了此类业务的处理方法,需要引起进出口各方的特别注意。rCf海西物流网
    四、指示方责任rCf海西物流网
   
单从被指示方免责条款的内容来看,UCP600对于指示方并未加诸过多的新义务,其对被指示方的责任也并未增加。但从全文角度看,惯例对于指示方还是给予了很大压力的,这一部分主要是对进口商有影响。比如,对于发票、运单、保单以外的单据,如果并未规定出具人和单据内容,那么提交看上去满足所要求单据功能的单据即可。这比UCP500要求的“内容与其他单据不冲突”更为宽松,因此对于进口商,在给予开证行开证指示时,一定要注意措辞清晰,至少要明确自己需要的是什么层次的单据。rCf海西物流网
    对于卖方市场货物的进口,进口商有时会迫于对方压力,按照对方要求拟写信用证申请,甚至不清楚信用证中规定的到底是何种单据,一旦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产生问题,受害的肯定是进口商。业务操作中,出口商希望单据规定尽可能简单是很常见的,对于他的要求该否满足取决于单据的重要性。如果单据名称表面看来很模糊,或者单据十分重要,那么明确出具人或是规定单据内容是必要的。特别是现行的ISBP还规定,单据名称可以与信用证规定不一致,甚或没有名称。把UCP600的规定和现行ISBP规定合在一起理解,对于单据要求得过于简单恐怕难以达到进口商的预期目的。对于信用证业务最初的发起人——申请人(进口商)而言,在业务中采取偏谨慎的态度是完全必要的。rCf海西物流网
    其他方面诸如单据的出具人身份等,在新的UCP600中,也有不同程度上的变化,需要在制作和审核单据过程中,按照新的标准去做。从UCP600整体的角度看,对于单据的要求是逐渐宽松。再如若单据在途中遗失,UCP600强调只要单证相符,即只要指定行确定单证相符、并已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寄单,不管指定行是兑付还是议付,开证行及保兑行均对丢失的单据负责。这些条款的规定,都大大便利了国际贸易及结算的顺利运行。rCf海西物流网
    在国际贸易和结算领域,围绕UCP为核心,还有许多配套的规则,如eUCP、ISBP、SWIFT,也都随着UCP的改进,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升级。广大进出口商应该对UCP600的变化给予足够的重视,积极行动起来,尽快做好准备,以实际行动迎接UCP600时代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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