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少锋
2006年11月23日,深圳铁力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马士基不当得利、要求返还非法收取的“中国大陆地区设备操作管理费”30元一案已在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创国内第一家拖车企业向船公司索讨不合理收费的先例。时间过去一个月,就在该案的法院判决尚未做出的时候,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又第二次坐到了被告席上——瀛海诉马士基侵权案12月29日在厦门开庭审理。
2006年12月29日,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海”)诉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士基”)及其厦门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在厦门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第三人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外代”)也参加了庭审。法庭经过长达一天的审理,宣布暂时休庭,并将择日宣判。
被国内媒体广泛关注的瀛海诉马士基案曾被媒体称为“中国口岸维权第一案”,该案于2005年11月在厦门海事法院立案,因马士基提出管辖异议,而一度拖延审理。
本次开庭,原告瀛海由法人代表蔡远游和代理律师福建天胜联盟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小海律师、合伙人李朝东律师参加了庭审。马士基则委托两名代理人出庭。一些行业协会代表参加了旁听。
针锋相对的辩论
在庭审中,瀛海认为该公司具有完整的货运代理和集装箱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且同马士基的船务代理厦门外代签有合作协议,而作为从事班轮运输的公共承运人,马士基在接受了货主的订舱委托之后,不能干涉货主自主选择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的权利,不能妨碍瀛海和厦门外代的合作协议、不能妨碍瀛海同货主之间的业务合作;而在货运订舱方面,作为具有行业优势地位的国际班轮公司,马士基在公布班轮船期、发出要约之后,显然不能拒绝接受瀛海代理货主的订舱行为,否则就是一种“拒载”。瀛海认为马士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庭审中,马士基和厦门外代对马士基“封杀”瀛海业务的事实全部予认可。马士基称,其具有经营自主权,无法定义务向瀛海提供服务,马士基可以自主选择和任何企业的合作。马士基还认为,瀛海公司的负责人蔡远游自2004年以来多次发表批评马士基海运收费的言论,对马士基的商誉造成了伤害,因此马士基中断同瀛海的合作还存在此“客观原因”。
厦门外代认为,该公司是马士基的船舶代理人,是根据马士基的指示终止同瀛海在有关马士基业务方面的合作的,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的坚持
12月29日下午,瀛海公司就此案的开庭审理发表书面声明。声明说,瀛海公司坚决支持其负责人以行业协会负责人身份参与并开展行业维权行动,但是在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公司将义无反顾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瀛海公司希望法院能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蔡远游则表示,他对自己从2004年起参与的行业维权工作和行业协会服务工作没有后悔,他感谢全行业和社会舆论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同情。他说,这几年来,他利用业余时间致力于许多行业协会的兼职工作,为行业的合法权益、为物流和运输等会员企业的困难解决服务,他感觉很光荣、也很有意义,他将继续自己的工作。同时,他也表示他所参与的行业维权工作不针对任何一家公司,只是针对某种不合理的海运收费现象,实际上全国各口岸都有反对和抵制不合理海运收费的行动,厦门方面的声音只是全国的一部分。
据《海峡导报》一名记者透露,马士基公关经理姜晓峰对他说,“原告(瀛海)所提的事实没有任何依据”,同时,马士基将尊重法院的裁决。
行业协会声援瀛海
12月27日,在得知开庭消息前夕,一些行业组织给瀛海公司发来了《声援函》。厦门和福州口岸的一些货主、货代和拖车企业在得知开庭消息后也以各种方式对瀛海公司表达了声援和支持。
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的《声援函》说,瀛海诉马士基案是继深圳铁力诉马士基在深圳口岸收取不合理的“中国大陆地区设备操作管理费”后,马士基又一次坐上被告席。这标志着中国货主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加。协会相信“两案”将进一步推动中国(货主)企业维权的进程。
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的《声援函》认为,作为公共承运人的马士基单方面终止其同瀛海公司在包括接受货主委托进行集装箱承运和货运代理在内的业务,这一违法行为应该遭到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瀛海诉马士基案始末
“瀛海诉马士基案”源于2004年起厦门“三协会”联合抵制马士基收取 “铅封费”的事件,这一事件的主角之一就是瀛海公司的负责人蔡远游。而在整个事件中,蔡远游一直强调他是以厦门市集装箱运输协会副秘书长的身份、受协会理事会授权开展工作的,与其所在单位瀛海公司并直接无关联。
2005年4月,马士基宣布取消“铅封费”,并征收“中国大陆地区设备操作管理费”,就在此前的2005年3月3日,马士基通知厦门外代要求厦门外代终止其同瀛海公司的合作协议,马士基开始全面“封杀”瀛海公司在集装箱承运和货运代理方面同马士基有关的业务。马士基的这一做法,被业内认为是马士基针对蔡远游参与抵制马士基收取“铅封费”行动的一种“报复”行为。
庭审花絮:
诉讼代理人没有律师执业资格?
12月29日,庭审开始前,法庭就原、被告的身份进行核实。原告发现在被告代理人席上有两名代理人。其中一名是原告熟悉的杨姓代理律师,还有一位并不熟悉。原告希望查看这名代理人的律师证,这名代理人自称是北京海通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而非律师。经查实,该代理人员彭某某系北京海通律师事务所的普通工作人员,并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甚至也没有律师实习证,但是他却持有马士基中国及其厦门分公司的书面授权书。
原告对此立即向法庭提出异议:根据《律师法》等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聘任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有偿的代理服务。而根据福建省和厦门市司法局的规定,即使作为公民代理,也需要在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备案。法庭因此临时休庭五分钟。
参加庭审的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向记者表达了他们的迷惑:作为国际知名的航运公司,马士基竟敢公然违反中国的司法诉讼程序、无视中国法律规定?聘请没有律师执业资格、又以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身份从事代理案件工作,这是不是对中国法律和中国法庭的公然藐视?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是不是“知法犯法”?
在庭上,马士基代理人之一的杨姓律师表示,在“深圳铁力诉马士基”案审理中,也是由他们两人代理的,这样的代理“没有问题”。
案件回放:
2004年8月,厦门"三协会"发起抵制船公司"铅封费"行动,并首先将瞄头对准收费最高的马士基。结果马士基于2005年4月宣布取消"铅封费"。
2005年3月3日,马士基通知其代理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开始全面"封杀"厦门市集装箱运输协会副秘书长蔡远游所在单位瀛海物流公司。
2005年10月21日,瀛海正式起诉马士基;11月3日,瀛海申请法院将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
2005年11月10日,厦门海事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2005年11月25日,马士基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12月13日马士基的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
2006年12月29日,厦门海事法院开庭审理瀛海诉马士基案。
2007年……
当事人简介:
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作为厦门市集装箱运输协会副理事长单位,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物流、货运及港口运输配套服务的提供商,成立于2001年12月,注册资金500万元。该公司主要经营国际货运代理、集装箱运输、进出口代理、集装箱运输车辆和港口工程轮胎的贸易及经销、保险代理、集装箱半挂车出租等业务。2006年,该公司是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市外经贸企业协会、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评选的首届23家A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
马士基是目前全球最大的集装箱航运企业,总部在丹麦。根据中国航贸网发布的统计数据,马士基在并购铁行渣华后的国际市场份额高达17%以上,在中国港口的集装箱运输市场中的份额甚至超过了中海、中远和中外运三家总和。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是马士基在华投资企业,该公司在厦门设有分公司。
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厦门外代是我国东南沿海成立最早的船代企业,由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合资经营。该公司目前的经营主要包括国际船舶代理、客货运代理、空运代理、国际集装箱运输代理、国际中转、无船承运、内支线运输等。公司目前拥有厦门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等五家全资子公司以及厦门外代东亚物流有限公司等三家参股企业。根据行业内的初步估算2005年及2006年该公司在厦门的船代业务中市场份额均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