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装箱运输协会副理事长 蔡远游
一、集装箱甩架运输的基本现状
“集装箱甩挂运输”(以下简称“甩挂运输”)是指一辆牵引车配制多辆集装箱半挂车(即“车架”,以下简称“挂车”),在装货中使用甩挂的形式,以提高车辆运输的周转率和方便货主装货。
近年来,随着航运市场的开放和大量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出于行业竞争及工业企业追求所谓的“零库存”,甩挂运输发展特别快,南方的港口尤其明显(北方甩挂运输相对来讲比较少)。厦门港集装箱牵引车和挂车的比例(按全行业牵引车和挂车的总数所进行的平均估算值)约1:4,福州港的比例约为1:3,深圳港的比例约为1:2.5。在一些地区,有些专门服务港区作业、服务个别大型外资企业(如灿坤)的集装箱运输企业,牵引车和挂车的比例甚至达到1:6。
目前,甩挂运输的发展有增无减。根据预测,将来牵引车挂车的配搭比例还有提高的空间,主要依据是集装箱运输利润空间太小,企业利用甩挂运输一方面可以争取到大客户的业务,另一方面可以提高作业效率并实现赢利。
政府主管部门对甩挂运输是鼓励还是不鼓励,尚没有得到明文规定。从一些政府政策出台的情况看,似乎没有鼓励的意思。如“交强险”的出台就对甩挂运输就是一种打击。从企业的角度,企业并不希望甩挂运输,因为甩挂运输方式不管从企业成本和管理上都对企业不利,但是现代物流的发展却要求甩挂运输必须存在而且要进一步发展。
二、集装箱甩挂运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应的建议
(一)一些政策的出台不利于甩挂运输模式的发展,以“交强险”为例。
集装箱半挂车最近三年来的保险费成本变化如下:
1、新的《道交法》出台前,挂车基本上不要求单独上牌(或者说各地基本上不强制上牌,企业也基本没有上牌),挂车的保险责任含在牵引车上,挂车没有单独的保险单,也无需承担保险费。
2、新的《道交法》出台后,挂车要单独上牌、保险也就从牵引车上分离开,企业单独为挂车上保险的费用约为1300元/车(包括商业三者险和车损险);当然,一些保险公司出于竞争,也有在牵引车保险费中自然包括挂车保险费并承担挂车的相应保险责任的。也就说,一部牵引车最多只需缴纳一部挂车的保险费(约为1300元),而不管牵引车配置几部挂车。
3、“交强险”出台后,每部挂车的保险费则为:“交强险”保费2240元(这是套用普通货车的费用,如果按“挂车的保险费为牵引车的50%”并使用套用集装箱运输车辆的话,该保费将为2830元)、车损险保费约1200元(2007年7月1日后的标准),合计约3440元。如果按一部牵引车配制三部挂车计算,一部牵引车对应的挂车的保险费则约为10320元。
根据以上比较分析,企业在甩挂运输中单一项挂车的“交强险”成本压力就可见一斑。而作为没有动力、只有和牵引车一起使用方有营运价值的挂车来讲,挂车相对而言是一种低风险的车辆,它的拥有者一般具有赔偿能力,在德国、日本,这种车辆基本上是被排除在强制保险的汽车的范围之外的。
我的建议:集装箱运输车辆按牵引车办理交强险,取消挂车必须上“交强险”的规定,将挂车的保险责任包含在牵引车中(详见厦门市集装箱运输协会等八大协会致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的建议书)。
(二)集装箱挂车的购置成本偏高。
目前,挂车视同一般车辆,购置税同牵引车一样按购买价格和生产工厂上报的成本及市场销售价衡量计算。甩挂运输的发展意味着挂车数量很多,企业因此承担的成本也就偏高。而且,在厂家上报的市场价格和实际的销售价格(即发票价格)不同时,购置税征收部门是以高者来计算的;厂家上报国家发改委的价格和实际的市场销售价格是有时间的差距的,况且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挂车的销售价格一般远远低与厂家上报的价格。
我的建议:适当降低集装箱挂车的购置税标准,并且在遇到用户实际采购价和厂家上报价有差别时,按就低的标准征收购置税,以体现鼓励甩架运输的政策,降低企业发展甩挂运输中因挂车数量多而产生的较大成本支出。
(三)各地在征收养路费上的做法不同。
深圳市对集装箱车辆的养路费是按牵引车自重的一半(如自重6吨,则按3吨)征收的,挂车则按车辆准载质量征收,并按《养路费征收办法》规定的7折收取(如挂车的准载质量是32吨,则按32吨X160元/吨X70%征收)征收;福建省是按牵引车征收养路费(一般为20吨),而挂车不征收养路费,但是福建的养路费特别高,为220元/吨(其中包括养路费180元/吨和货运附加费40元/吨。)因此,企业跨区运输时常被当地处罚。相对来讲,从征收方式看,福建省的征收方式比较科学,因为挂车没有动力,而且平时的运输也就是一辆牵引车配一辆挂车行驶,但是2005年福建省公路稽征局曾出台关于挂车将效仿深圳征收养路费的方式,遭到了厦门、福州两地集装箱运输协会组织的强烈反对,最后协会意见被采纳。相反的,深圳交通局今年到上海和厦门考察公路规费的征收办法,并对福建征收集装箱车辆养路费的方式进行研究,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也一直推动深圳效仿福建省的养路费的征收办法,以减轻企业负担。
我的建议:全国统一按福建省征收养路费的模式征收,并对集装箱运输车辆适当降低征收标准、免除各地尚存的(而许多省份已经取消)“货运附加费”。同时,对企业实行样路费统缴的,实行更加优惠的办法。
(四)集装箱挂车的年审环节和牵引车一样,比较繁琐。
目前,挂车一年需要办理的各种年审手续包括:一次年审,三次季度检(实际上是四次,其中一次和年审合并),一次营运检(2007年厦门简化手续、方便企业只要求换证;之前也需要和年审一样进行检测)。除此之外,深圳市的挂车的年审需要和牵引车一样上线检测,目前厦门、福州尚不需要上线检测,只要路检,但是不排除今后福建效仿深圳做法的可能性。企业因为挂车多,而且需要牵引车一趟一辆拉往检测站检测,耗时耗力。显然这种年审形式不利于甩挂运输的发展。
我的建议:鉴于挂车的行驶里程明显低于牵引车(因为不管一辆牵引车配制多少辆挂车,挂车都是轮流上路的),其本身也没有动力,建议对挂车一年只进行一次年审,并简化手续,并可以预约上门年审。
(五)集装箱挂车的证件太多,甩挂运输中,对于证件的交接保管等十分不便。
目前,集装箱车辆的证件架包括:挂车三证一单(二保单),牵引车六证。在甩挂运输中,因为牵引车没有固定搭配的挂车,而挂车的手续必须随车携带,因此在交接和保管上十分麻烦。
我的建议:效仿香港做法,取消多种证件,将集装箱挂车的证件改成铜牌式的,直接固定在挂车上;或者,将挂车多种证件合并成一种方面携带的证件。
(六)关于集装箱挂车的使用年限问题。
目前,国家没有对挂车的使用年限进行单独规定,那么就意味着挂车和牵引车同样只有10年的使用年限,实际上,正是因为甩挂运输、“一头多架”、挂车轮流上路等使得挂车的使用寿命将比牵引车来得长。挂车的使用年限如果根据“只要年审可以通过就可以长期使用”的原则来管理则比较合理。
我的建议:对挂车的使用年限进行明确,即只要挂车可以通过年审则可以长期使用,这样才利于企业发展集装箱甩挂运输作业的模式。
(七)因历史遗留问题而未上牌集装箱挂车的使用问题。
目前,一些港口存在因历史原因而未上牌的挂车,这些挂车大部分尚可使用,但是没有合法的牌照,也就未纳入年审范围,存在安全隐患。甩挂运输中,一部分挂车只使用于短途中转、或只在牵移车车籍所在地。
我的建议:应该采取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对因历史原因未上牌的挂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发给临时牌照,可在本地区范围内使用;当然这些挂车应在一定的年限、一定范围内使用并逐步淘汰。各地的行业协会应该受命监督和协助政府部门进行管理。
(八)关于45尺集装箱由40尺集装箱挂车承载的问题。
45尺集装箱也是一种标准化的集装箱,只是使用范围小、使用量少。在我国,承载45尺集装箱的一般是40尺的挂车。各地交警、路政部门往往以此为由,对车主进行超限处罚。而45尺集装箱的长度比40尺集装箱的长度只多了150厘米,采用40尺挂车承载45迟集装箱不存在安全问题。
我的建议:鉴于甩挂运输中,挂车的临时调配无法确保45尺集装箱由45尺挂车承载(况且许多生产厂家没有生产45尺挂车),45尺集装箱可以由40尺集装箱挂车承载。
| ·呼吁鼓励发展甩挂运输的历程 (2007-09-05 15:47:42) |
| ·甩挂运输:期待明天会更好 (2007-09-05 15:25:23) |
| ·关于发展甩挂运输的政策建议 (2007-05-10 11: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