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海峡两岸货主联盟会议于2007年8月1日在北方美丽的海滨城市—大连召开。出席会议的有,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香港付货人委员会、台湾托运人(货主)协会、澳门付货人协会及辽宁、江苏、上海、广东、深圳、厦门等货主组织及中国轻工、食土进出口商会、广东省丝绸集团、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的代表。
会议议程两天,经过充分的协商讨论,与会代表一致认为:1.坚决支持中国交通部对四家班轮组织违规提高华南地区码头作业费的处理意见。2.严格执行交通部《关于加强对班轮工会、运价组织监管的公告》,敦促班轮组织同货主组织建立协商机制,在平等的地位上开展对话促进航运市场有序发展。3. 敦促班轮组织严格执行《码头作业费调查结论》关于“THC是运费的组成部分”的原则以及交通部1996年《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备制度实施办法》第六条“运价应按CY/CY条款报备”的规定。4.在FOB出口的情况下,由买方支付运费并指定承运人运输,但不应由其掌握订舱托运并直接从承运人处获取提单的权利。目前,有些买方利用直接订舱托运之机,搞无单放货。因此,会议呼吁发货人不应放弃直接订舱托运和直接从承运人处获取提单的权利,以维护自身利益。会议讨论了“货主交货规则”并尽快修改完善后公布实施。目前,“联合国运输法公约草案”存在很大的缺失,在FOB出口的情况下,允许买方或其指定代理人办理订舱托运手续并直接从承运人处获取提单,这对保护FOB发货人的权益没有保障。与会代表一致呼吁联合国运输法应从保护发货人的利益出发,不能给不法分子创造欺诈的条件。5. 与会代表一致支持深圳外经贸企业协会成立“THC专委会”,开展THC的维权工作。6.甩货问题是班轮公司常用的手法。班轮公司为了保证满载率,往往超额接受订舱,到装船时,如果超载就随意甩货,使货主的出运计划落空,导致一系列的贸易纠纷,货主损失惨重。因此强烈要求班轮公司重合同、守信用,维护正常的航运秩序,避免给货主带来不必要的损失。7.建议在台湾的班轮组织,参照大陆的海运相关规定,与台湾托运人(货主)组织建立协商机制,在平等的地位上开展对话促进航运市场有序发展。8.港澳之间的航运收费增幅高于珠江三角洲其他港口来往香港的航运收费。大家认为,这是船公司滥用优势地位收取费用的行为,必须取消。同时注意到澳门港口独有的“澳门操作费MACAU OPERATION CHARGE MOC”。目前,澳门大多数公司已取消该项收取。
最后,会议还详细讨论了海峡两岸货主组织之间如何进一步加强合作、互通信息,并表示要通过有效的努力来提高货主组织的地位和影响力。在在海运、陆运、空运物流链中创造顺畅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