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国内外企业、公司到福州保税区设立地区总部,充分利用保税区政策功能优势、临港交通枢纽优势以及高效服务行政体制优势,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扶持措施:
一、免费提供法定经营场所。总部企业年缴纳税收达10万元以上的,一律免收法定经营场所租金。
二、免费全程代办总部企业设立登记注册审批,无偿代制审批材料。
三、设立扶持总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凡在本区注册的总部企业,年缴纳综合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达3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都可得到相应的总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
四、在保税区以管理性、贸易性形式设立的总部企业,税收在保税区登记的,可在区外设立办事处,方便企业开展经营。
五、设立总部企业服务中心,专门为总部企业提供有关工商、税务、外管、海关、商检、经管部门等生产经营问题的协调解决。
联系方式:
兰祖向(福州保税区经济发展局局长) 电话:0591-28327755
陈宏仕(福州保税区投资服务中心主任) 电话:0591-28327734
福州保税区管委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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