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蓝灿荣 实习记者 陈俊霞
目前,3月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执行已进入倒计时。近日,企业界十分关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已出台,定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实行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办法,标志着在中国并行了二十多年的内外资两套所得税法的合并,同时也宣告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的终结。另外,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起“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这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着更为具体的体现。专家表示,此次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不仅顺应时代潮流,而且也进一步增强了我国税法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公平性。
内外统一,逐步告别企业所得税“双轨”时代
自从20多年前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以来,无论内资企业所得税,还是外资企业所得税,都经历了由多税种并存到统一为一个所得税的历史过程。1980年,我国设立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接着又于1981年专门设立了针对外国企业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个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很大,税收待遇不公平。1991年,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两部法律被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税率、税收优惠、税收管辖原则上的“三个统一”。
内资企业方面,自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后,又先后发布了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按照企业经济性质设立的各种内资企业所得税很不公平,积累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多。1994年的税制改革将三个内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为一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税种、统一税率、统一列支标准、统一征管方式,实现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
国际上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税收制度的国家很少。多年来,我国为了引进外资,在税收上采取对内、外资企业实施两套税制的方法,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流转税、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税。按照逐步统一各类企业的税收制度的原则,1994年我国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内、外资企业使用相同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2006年,国务院发布车船税暂行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车船税。
即将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统一使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税制、优惠标准等方面都实现了统一。有关人士表示,这意味着我国企业所得税将逐渐告别“双轨”时代,是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进步。
彰显了政策的优惠性,
形成了良好的政策导向
尽管原有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都制定了一些鼓励向弱势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导向作用并不明显,效用不大。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起“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据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将重点扶持和鼓励需要发展的产业项目,包括农、林、牧、渔业,重点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小型微利企业,扩大就业、高新技术和风险投资等。届时,所有从事国家鼓励产业的企业都会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在改革开放之初,为了拉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确立了沿海开放地区、沿边开放地区和经济特区,并辅之以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特区不断发展壮大,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再继续给予经济特区特殊的经济政策扶持已经不合时宜。为了鼓励向落后地区投资,贯彻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新税法的优惠政策引导着更多的资金流向中西部等政策洼地。这对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必将产生良好的效用。
另外,新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收优惠;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些优惠都将对企业产生很好的导向,必将推动节能环保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税率变化,触动外资企业神经
多年来,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为15%左右,相差了近10个百分点。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税率上的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定为25%。并且,新税法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消除了差别待遇,降低了内资企业税收负担,从而使各类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有关人士评价,这一改革使各类企业处在了同一起跑线上,对促进各类企业进行公平竞争有着重要意义。
如此一来,尽管外资企业仍有5年的过渡期,但税收压力明显加重,统一后的税率必将触动外资企业的神经。业界人士分析,外资企业将对惯用的定价转移倍加关注。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对定价转移中的关联交易方进行约束,但外资企业尤其是欧美等跨国企业实力雄厚,能够对价格进行控制,税务部门要实现对他们的价格评估与认定在实际和法律上都比较难。“外资企业将会更多地使用这种纳税方式,来应对税率的上调。”一家德资电子企业的财务人员如是说。
记者了解到,针对税率的加重,不少外资集团欲将国家鼓励并给予优惠的产业植入自己的企业,便于让集团其他业务与优惠产业一起享受低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科研创新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因此,一些企业特意成立科研机构,达到高科技企业的要求,以转移其他业务成本。另外,据记者了解,不少外资企业还有收购国内亏损科技企业的计划。
声音:
福州建发物流财务经理林桂华: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在我国税收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对构建和谐税收征管将产生重要影响。首先,新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利益平衡;其次,确立了统一、规范和体系化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有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与税务差异相协调,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对引导资金流向、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区域均衡发展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适应资本弱化不断推陈出新的避税措施,规定了反资本弱化的相关规则,采用国际通用的预约定价安排,制定了一般反避税条款作为对避税的防范性规定,这些对企业税务安排和税收规避都将产生影响。
另外,该税法对物流企业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新税法实施后,物流企业所得税税率有所降低,扩大了物流企业税前费用扣除,特别对人力密集型的物流企业,更能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也有利于内外资物流企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起施行 (2007-12-29 09:0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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